消除艾滋病、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是预防和减少儿童新发感染艾滋病、梅毒和乙肝的重要战略行动。当前,“艾梅乙”女性感染者(孕产妇)存在遭受家庭暴力及医疗歧视的现象,这不仅造成一部分感染者不能及时得到规范治疗,更不利于消除母婴传播目标的实现。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条: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
2.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、较大危害性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近性等特点,家庭暴力发生时,受害者往往因为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, 施暴者变本加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,任何形式上的家暴都是违法的。
1.重视第一次暴力事件,绝不示弱,明确告诉施暴者,你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,家暴属于违法行为。
2.敢于向外界求助,说出自己的经历,必要时寻求心理医生、亲友或者相关部门帮助。
3.如受到家暴,必要时可到医院就诊确诊伤情,注意收集证据,包括人证和物证,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4.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,可以先逃离施暴者。情节轻微的,可以向近亲属、村民委员会、街道办事处、妇联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。情节严重的,迅速拨打“110”,请求公安机关制止。
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三条: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:
(一)有明确的被申请人;
(二)有具体的请求;
(三)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。
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其近亲属、公安机关、妇女联合会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。
6.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:
(一)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;
(二)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;
(三)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;
(四)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三十条: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,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、变更或者延长。
在为“艾梅乙”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,应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,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:
1.不得拒绝或推诿为“艾梅乙”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。
2.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、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,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,不得针对“艾梅乙”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。
3.尊重“艾梅乙”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,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,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。
4.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。
5.不得在不合适时间、场合,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。
6.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肖像、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相关信息。
7.在感染者的配偶/性伴通知方面,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、时间和地点。
8.在保护“艾梅乙”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,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、政策、健康教育等服务。
医院地址
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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